CSCR—2017—00020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长政发〔2017〕28号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责任追究: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