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8—0100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长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为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主要原则
(一)政府引导。对接国家、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政策,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引导和支持,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二)市场运作。综合考虑 2013—201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2016—2020年推广目标任务,结合国家、省级财政补助“退坡”政策,逐步强化市场机制,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突出重点。重点鼓励和支持公交、物流、环卫等从事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企业,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分时租赁、网络预约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重点鼓励和支持纯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四)产用带动。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我市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效应,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广应用目标
根据湘财企〔2016〕44号文件要求,2016—2020年,长沙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为5.75万标台。
三、支持政策
(一)补贴条件
申请市级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长沙购置并上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和专用车。
2.车辆首次登记注册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3.车辆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补贴认定。
(二)补贴标准
1.对购置使用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其中用作公共交通的纯电动客车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2.对购置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乘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3.市级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当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补贴对象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四)对获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符合城市配送需求,从事邮政、快递、物流的纯电动专用车放宽通行,允许在非高峰时段进城,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操作细则。
四、资金申报与下达
对在长沙售出并在长沙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由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提交一次清算报告,包括符合政策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等)。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至长沙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推广办)、市财政局。市推广办在聘请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
五、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