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6日印发了《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望办发〔2017〕48号),自2017年12月16日实行,为了便于各区直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进一步扎实推进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是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第三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第四部分是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第五部分是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第六部分是附则。文件主要明确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是指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要求。《规定》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对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监督落实、考核评价、问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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