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并将此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市民政局《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长沙市社区全面提质提档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都对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做了专门论述。
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意义
基层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基层活力,促进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有利于引导多方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加强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助力和谐社区建设。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层社会组织的概念。基层社会组织是指暂达不到成立登记条件的以城乡社区(村)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村)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村)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基层社会组织的类别。分为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体健身类,慈善救助类,法律维权类等。
(三)基层社会组织备案条件。社区社会团体发起人应不少于3人、会员应不少于10人,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相对稳定的负责人;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四)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程序。发起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社区(村)初审后报街道(镇)审查;街道(镇)审查同意后核发同意备案登记的决定书及备案证书。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