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8月2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有十来万元,由于之前买房时没有用,一直想一次性提取出来。”长沙市民大华最近打算换套大一点的房子,首付款让他很头疼。的确,现在买房要贷款,不是找银行就是找住房公积金,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要么是申请贷款,要么是提取余额。

  为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8月16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修订后的《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8月2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做了哪些新的规定,带来了哪些便利呢?

  A

  额度不限于一年内账户余额

  符合条件者几乎可全部取出

  根据该办法规定,取消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在相应情形可提取的额度范围内以提取当日的账户余额为限。也即只要符合相关提取条件,可“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差不多相当于可全部取出。

  对于需要符合的“相关条件”,该办法对购买自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均有申请时限、最高额度等限制。例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自契税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而且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另外,提取总额也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不超过总房款金额。如今,根据新的规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几乎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此外,职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的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有相关提取需求的缴存职工,可拨打长沙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咨询。

  B

  取消了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

  对于一些参加工作年限较久的职工来说,由于之前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致使住房公积金余额普遍较多。不能让住房公积金的钱躺在账户里“睡大觉”,这是近年来从住建部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改进相关政策的方向。

  此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推出了相关便民举措: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方面每月可以用来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月对冲还贷后剩余的部分可以用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相当于拓宽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而且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取消了原先针对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

  另外,新办法规定,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同时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C

  新增3种不能办理提取的情形

  此次修订,还对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在原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2次以上、购买第3套以上、购买商业用房和别墅、赠予继承、不在湖南省内等6种情形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3种情形:本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本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产权人,且每个借款人的提取额度按借款合同所占比例确定。

  不能办理提取的情形

  原有6种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2次以上

  购买第3套以上

  购买商业用房和别墅

  赠予继承

  不在湖南省内

  新增3种

  本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本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治疗费用较高的其他疾病。“重大灾害”是指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湖南出台方案推动农民进城落户

  公积金足额缴满3个月

  进城务工人员可用来付房租

  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方案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其中规定,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方案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租房管理,进一步畅通公租房信息渠道,降低公租房租赁门槛,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此外,该实施方案还对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切实落实各项落户政策、鼓励制定宽松落户政策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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