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9·23”限购新政细则
关于执行“长住建发[2017]151号”文件
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组):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长住建发[2017]151号”文件(9.23限购政策)的相关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相关问题:
2017年9月23日以前已进行购房资格申请的按5.20政策执行;之后申请的按9.23政策执行。
二、限购区域调整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三、关于户籍认定:
(一)户籍,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含集体户口)为准,不以身份证号为准。
(二)户籍家庭,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有长沙市户籍的,属于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无长沙市户籍的,属于本市外户籍家庭。
个人家庭,指居民户口簿上户主与常住人口为同一人。
(三)关于现役军人的户籍
1、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武警警官、士官、义务兵。
2、现役军人服役地、入伍前户籍地、入伍地在长沙的,提交下列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家庭政策执行。
服役地在长沙市的,由所在团级以上干部(士兵)管理部门出具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含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及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入伍前户籍地在长沙市的,除上款证明外,还需由入伍地公安部门(含派出所)出具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证明;入伍地在长沙市的,除上款证明外,还需由入伍地县(市)级征兵办出具从长沙入伍的证明。
三、关于拥有住房套数的规定:
(一)住房属性,以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系统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认定的房屋性质为准。
(二)住房套数,是指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区域内已合同网签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的住房套数;已注销的住房和非住宅,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关于被征收人的购房套数问题
在限购区域内,被征收人原房屋被征收,可以在签订征收协议后一年内,凭长沙市征收办已备案的拆迁协议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按被征收套数购买商品住房。
(四)关于限购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
2017年9月23以后(含9月23日)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和集体户个人,且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家庭,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五)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也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六)赠与、拍卖(不含法院拍卖)按限购政策执行。
四、关于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购房资格认定:
(一)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包括招录的),凭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二)《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专科以上学历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人才购房资格的,除提交《办法》所规定资料以外,另外还需提交本人连续24个月以上在长工作单位的工资流水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已满24个月的居住证。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证明:
市地税局(“长地税法[2017]20号”文件)明确了个税证明获得途径和方式:
已通过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个税的纳税人和已完成申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可持二代身份证到地税部门设置的自助终端上打印个税完税证明;未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应由纳税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已扣缴税款凭证和扣缴义务人情况说明,经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获得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税的完税证明。
凡2017年(8月8日)之后完税凭证上提示补缴的,一律不得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和办理备案。
六、关于2017年9月23日前已网签,因限贷或其他特殊原因,须(已)撤销网签后再重新以原人原房网签的问题:
购房人在2017年9月23日前已网签合同,但因限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须调整买卖合同相应条款的,根据网签时间适用限购政策,开发商在原房源上与原购房人重新网签。
七、限购操作流程:
(一)拟购房人在开发商处填写《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申请表》,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开发商审核后在网签系统中录入拟购房人相关信息,并上传到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每天定时将当天申请信息提交到公安、社保等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到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现役军人的,开发商需提交收取的相关证明资料,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统一报长沙市警备区审核;
(三)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汇总各部门审核信息,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购房资格;
(四)符合购房资格的,开发商打印《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签订网签合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开发商取消网签业务,退还收取的资料并告知购房人及原因;
(五)办理合同备案时,开发商须提交《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期、现房经网签备案后才能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完税等手续。
八、望城区和长沙县购房资格确认:
由区、县统一提交相关信息,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汇总,按程序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4日
“923新政”问答
1.问:我户口在外地,今年大学毕业来长沙工作并缴纳了社保,根据长沙人才新政,专科以上学历凭工作和社保证明在长沙能购买一套房,请问“923新政”出来后,我还能买房吗?之前的人才政策还适用吗?
答:根据《关于执行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规定,在长工作、专科以上学历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人才购房资格的,除提交《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所规定资料以外,另外还需提交本人连续24个月以上在长工作单位的工资流水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已满24个月的居住证。
2.问:我家只有一套房,已经买了10年了,有房产证,但是没去换不动产证,是不是一定要把老证换成新证并满3年才能买二套房?另外,如果我去年把拿了10年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证,还没满3年,那这样我还具有买二套房的资格吗?
答:不一定要换新证。根据《关于执行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此类情况具备购买二套房的资格。
3.问:我首套房已经买了5年了,但是因为开发商原因一直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书》,请问我一定要拿到证后才能买二套房吗?
答:是的。根据“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4.问:我今年25岁,长沙户口,父母有两套房,我目前跟父母同住没有单独立户,名下也无房,请问我有没有购房资格?
答:根据“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此类情况不具备购房资格。
5.问:我家房产证上登记日期首次登记日期是2012年,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2015年改成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登记日期就变成了2015年,这哪个算不动产登记日期,我能不能购买二套房?
答:根据《关于执行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此类情况可以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
6.问:我在“923新政”出来之前已经买好房,但是还没有拿到权证,我的房子是不是也要按照3年限售期执行?
答:根据“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此类情况要按照3年限售期执行。
7.问:我在宁乡缴纳了十几年的社保,这个算是在长沙市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吗?
答:是的。
8.问:浏阳和宁乡户口可以在长沙市区买房吗?算本市居民吗?
答:可以。是的。
9.我是长沙户口,已购买首套房,需要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才能购买第二套商品房,我想请问是从买房起算3年,还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3年?
答: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时间开始起算。根据“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10.我是省外户口,去年在长沙买了一套房,请问我年底把户口迁到长沙,拿到首套房产权证3年之后,我能买二套房吗?
答:根据情况来定。根据“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如果是个人家庭户或集体户,则不能购买二套房。
11.我不是长沙户口,但在长沙交了1年多个人所得税,按之前政策是有购房资格的,我8月份付了新房首付款,购房流程就差最后一步网签,请问会有影响吗?
答:根据《关于执行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规定,2017年9月23日以前已进行购房资格申请的按520政策执行;之后申请的按923政策执行。
12.我家的经济适用房有产权证了,现在已经提交了经济适用房改商品房,那请问我现在经济适用房再改商品房上市,领取新的产权证后马上可以出售吗,还是必须要再等3年?
答:不需要再等3年。根据《关于执行长建发【2017】15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